流動式起重機A級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專項條件
1 人員
1.1 技術負責人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設計、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材料與零部件、焊接、電控系統制作、產品檢驗、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無損檢測相關專業畢業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1.3 技術人員(注H-2)
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人員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注H-2: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下同。
1.4 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5 作業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于8人,指揮不少于2人,司機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電工不少于5人。
注:主要受力結構件采用自動焊接生產線或者焊接機器人焊接時,焊工的數量可以減少50%,下同。
1.6 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歷。
2 工作場所
(1)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于5000㎡;
(2)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400㎡;
(3)倉庫面積不小于400㎡。
3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不小于10m×3m(有效切割長度×寬度);
(2)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于2000kN;
(3)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10臺;
(4)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1/2級(外委的不要求);
(5)結構車間起重設備,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裝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4 檢測儀器
具有磁粉檢測儀(外委的不要求)、油壓測試裝置、紅外線測溫儀;
5研發能力
(1)制造單位應當設置研發機構,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10人機械和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產品的設計研發經歷;
(2)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自主設計相應許可子項目起重機械產品的能力,具有設計任務書、設計過程的控制記錄以及全套產品圖樣、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設計文件。
注:本條要求的設計人員與1.3條要求的技術人員的數量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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