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 50 人。
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 1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沿海 2 萬噸級或內河 3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 300噸級以上船閘或 5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萬平方米或內河 5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5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樁船;
(2)80 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 20 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5 承包工程范圍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 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萬平方米或內河 12 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